人民法院关于对赌协议纠纷案件12条裁判要旨(2024年新版) -凯发app官网登录

人民法院关于对赌协议纠纷案件12条裁判要旨(2024年新版)

2024-10-10 0.00元


人民法院关于对赌协议纠纷案件12条裁判要旨(2024年新版)

1.股份回购条件约定不明时的衡量

【裁判要旨】多层次资本市场环境中,对赌协议投资者股份回购请求权,是以为按时完成a股上市还是新三板挂牌为条件约定不明时,判断条件是否成就,应在正确把握资本市场相关概念及术语的基础上,结合投融资法律关系特征及交易模式、过程、当事人约定目的、约定沿革、约定体系、条款内容等因素综合衡量。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因自权利人通知履行而回购义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或者约定履行期限届满时计算;通知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法院应予鼓励投资为原则,对其合理性进行实质审查。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21年第11


2.深圳瑞昊投资企业诉四川无声公司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本案主要涉及投资人的投资义务履行后,目标公司与投资人之间签订的以达成特定经营目标为条件的“投资转借款”协议的性质、效力及履行条件的判断问题。虽然案涉《协议书》的签订时间节点晚于投资协议签订时间,有别于一般对赌协议签订时间早于或同于投资协议签订时间,但《协议书》无条件履行的实质后果与对赌协议无条件履行并无二致。本案按照对赌协议的有关规则处理,厘清了对赌协议的效力与实际履行可行性两方面的关系,一方面对当事人之间签订对赌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体现了司法公权对私权自治进行干预时应保有的谦抑品格,另一方面强调对赌协议的履行仅在符合法律规定情形时才具有可行性,只有当目标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履行完毕减资手续,支付偿债资金不违反《公司法》关于凯发app官网登录资金使用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当事人协议约定的关于投资款转为借款的约定才具备履行条件。本案较好地实现了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与尊重公司自治之间的平衡,对规范引导商事主体在法律框架内自主安排交易模式、交易内容,保护和促进市场活力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度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3.对赌条款不应适用公平原则干预,业绩补偿款亦不应适用违约金调整规定——翟某伟、青海国科创业投资基金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股权性融资协议的目的是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系资本市场正常的激励竞争行为,双方约定的补偿金计算方式是以年度净利润在预定的利润目标中的占比作为计算系数,体现了该种投资模式对实际控制人经营的激励功能,符合股权投资中股东之间对赌的一般商业惯例,不构成“明股实债”或显失公平的情形,依法不应适用公平原则对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进行干预调整。虽然依据协议约定计算的三年业绩补偿款总额高出投资本金,但因该约定是双方自由协商的结果,融资方应承担该商业风险。股权性融资协议约定的业绩补偿款系针对目标公司未来三年经营的不确定性,对其利润进行估值,给实际控制人设定实现净利润目标的合同义务,该义务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协议约定如果目标公司未达到既定业绩目标由实际控制人对投资方支付业绩补偿款本质上是合同义务所附条件,而不是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依法不应适用违约金调整的规定。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民申418



4.参考案例:上海某某公司诉上海某某股权投资中心等、第三人叶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要旨】: “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对称以及投资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是私募股权投资中常用的投资方法。对赌条款是投资方为保障资金安全及利益的最大化所设定的投资条件,在目标公司未完成对赌目标时多设定以股权回购方式要求对赌方回购投资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实质为附条件的股权转让行为。该股权转让是对赌方在对赌失败后被动性受让投资方股权的合同约定,应属有效。

【案例文号】:(2020)沪02民终2334


5.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赌协议,依法认定其效力

【裁判要旨】:实践中俗称的“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对赌协议不仅应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还应遵循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依法认定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2019年公司类纠纷典型案例》


6.参考案例:深圳某合伙企业诉四川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在履行投资义务后,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就已投资款项订立以达成特定经营目标为条件的“投资转借款”协议,具有“对赌协议”实质特征,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投资款按照投资协议注入目标公司资本公积金后,即转化为目标公司财产。投资人要求目标公司偿还该部分款项的,属于变相取回投资,应当符合公司减资程序规定。

【案例文号】:(2021)川民再271


7.数名投资人在同一份协议中与目标公司股东签订对赌条款,约定对赌条件成就时,目标公司股东应回购数名投资人的股权总额、支付回购总价款,并于附件中明确应回购的各投资人的具体股权比例及回购金额。其中一名投资人未签章。后其他投资人要求履行股权回购义务,目标公司股东以协议有一名投资人未签章、回购合意未成立为由拒绝履行的,应否支持?【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按份债权的主体仅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权利;就某一债权人发生的事项,对于其他债权人不产生影响。数名投资人虽系作为整体与目标公司股东签订回购协议,约定回购总股权数及总金额,但回购协议附件明确记载了目标公司股东应支付给各投资人的具体回购金额。由此,各投资人对目标公司股东享有的回购债权明确可分,系按份债权。各投资人在约定的归属于自己的回购金额内享有要求目标公司股东回购对应股权的权利,就某一投资人发生的事项,对于其他投资人按约要求目标公司股东回购其相应份额的股权不发生影响。故此,某一投资人是否在回购协议上签章,不影响其他已签章投资人与目标公司股东之间回购债权债务的成立。

【观点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涉对赌纠纷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



8.夫妻双方经营公司时签订的股权回购协议是否属于公司生产经营所负债务?配偶一方签订对赌协议,因对赌失败而触发股权回购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要旨】:涉案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亦系双方共同经营,无论商业经营行为的最终结果系盈利或亏损,后果均应及于夫妻双方。夫妻一方基于公司对赌失败而负有回购股权的义务,应属于公司生产经营所负债务,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4323


9.注意“名股实债”与股权投融资协议中“对赌条款”的区别——通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要旨】:裁判要点:在股权投融资领域,股权投资方、融资方(目标公司)及其他相关当事方(主要是目标公司股东)签订有关业绩承诺、利润补偿、估值调整、股权回购等内容的“对赌条款”,实践中十分普遍,其并不为现行法律所禁止,此类条款不同于投资方借股权投资之名行出借资金之实的“名股实债”,故以“对赌条款”内容主张“名股实债”并不合理,亦不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2759号。


10.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多名股东约定了股权回购对赌条款,即对赌条件成就时,“投资人可以要求各股东回购股权并支付各自股权相应价款,各股东互负连带责任”。如何确定各股东支付股权回购价款的责任?

【裁判要旨】:股权回转、价款支付系股权回购的一体两面。就股权价款支付而言,“各股东互负连带责任”应理解为在各股东就原股权转让份额负有股权回购价款支付义务的前提下,对其他股东的相应股权回购价款支付义务负有连带责任。就此连带责任的性质,存在多种解释可能,或为各股东互相作为支付股权回购价款的共同义务人(债务加入是成为共同义务人的典型形式),或为各股东互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第三人提供的承诺文件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保证。故如果存在“各股东均负有支付全部股权回购价款的义务”“各股东共同承担债务”等表述,则应解释为各股东系支付股权回购价款的共同义务人;在缺乏明确共同债务表述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认定各股东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观点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涉对赌纠纷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


11.参考案例:山东某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山东某某纸业有限公司、陈某1陈某2、陈某3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要旨】: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原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间“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可履行性。目标公司股东对投资方的补偿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在合同约定的补偿条件成立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原则,目标公司股东作为引资者应信守承诺,投资方应当得到约定的补偿。投资方与目标公司之间“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可履行性。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第166条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对赌协议”纠纷案件时,不仅应当适用合同法(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还应当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既要坚持鼓励投资方对实体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投资原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又要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依法平衡投资方、公司债权人、公司之间的利益。

【案例文号】:(2021)鲁民终647


12、广发信德公司诉富领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适当履行跨境“对赌协议”,保护投融资双方合法权益
【裁判要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广发信德公司关于回购股权及支付业绩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广发信德公司主张将目标公司2012年的实际净利润取为负值计算业绩补偿金,系请求其他股东对该年度以后目标公司以其利润弥补亏损的部分作出补偿;广发信德公司售出其所持目标公司股权以后,即不再具有该公司股东身份;此后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出质该公司股权的行为和该公司以其利润弥补此前年度亏损的行为,对已退出目标公司的广发信德公司已无实际影响;在广发信德公司关于回购股权的诉讼请求已获支持的情况下,其关于富领公司、普罗菲莫公司就擅自出质目标公司股权的行为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故改判驳回广发信德公司该部分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对赌协议”中当事人依据保障目标公司正常经营的违约金条款和业绩补偿条款主张权利的,须以其具有目标公司投资者身份作为前提。依法支持当事人根据“对赌协议”主张权利,平等保护投融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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